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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销售未经备案化妆品被罚24万!

更新时间:2023-10-12 18:09:55点击:

警示!销售未经备案化妆品被罚24万!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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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据信用广州官网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广州韩盛化工材料发展有限公司因涉嫌销售未经备案的国产普通化妆品等违法行为,被处没收违法所得8738.47元,罚款240000元,合计罚没248738.47元


违法事实:

    未依照条例规定公布化妆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未依照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未依照条例规定对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未依照条例规定贮存、运输化妆品;未依照条例规定监测、报告化妆品不良反应,或者对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开展的化妆品不良反应调查不予配合行为的处罚;对经营者对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的处罚;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未依照条例规定设质量安全负责人;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未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进行监督;未依照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行为的处罚。


处罚依据: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公布化妆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  

(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贮存、运输化妆品;  

(五)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监测、报告化妆品不良反应,或者对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开展的化妆品不良反应调查不予配合。


    进口商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记录、保存进口化妆品信息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第二十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第四十三条 网络交易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

    本局接到投诉举报,当事人涉嫌销售未经备案的国产普通化妆品,遂于2023年2月13日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成立于2012年12月13日,主要从事美甲类化妆品的网络销售业务。当事人于2021年5月10日开始陆续委托东莞市某美甲产品有限公司生产“一步胶”等国产普通化妆品。在未备案的情况下,当事人于2021年5月16日开始陆续在其抖音商城、1688、小红书商城网店上销售“一步胶”、“光疗胶”等产品。当事人销售未经备案的普通化妆品货值为9868.89元,违法所得为8738.47元。


另查明:当事人在销售“魔力卸甲胶”等产品的过程中,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


再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3月13日至2023年4月9日期间,邀请他人为其经营1688商城网店“广州韩盛化工材料实力供应商”内销售的15款产品链接进行虚假交易量及用户评价。经统计,当事人为虚假交易量及用户评价的违法经营额为70893元,无违法所得。当事人销售未经备案的国产普通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根据该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销售未经备案普通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8738.47元;

二、处20000元罚款。

    当事人在销售化妆品的过程中,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该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20000元罚款。


    当事人虚假宣传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该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虚假宣传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从轻处罚如下:处200000元的罚款。


    综合上述三项处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销售未经备案普通化妆品及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及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具体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8738.47元;

二、处240000元罚款。

合计罚没248738.4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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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信用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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